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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权利不取决于其他参与人的上诉

Posted: Thu Apr 17, 2025 10:04 am
by sakib60
2023 年 11 月 29 日,最高法院刑事上诉法院第三司法庭的法官小组在案件编号 755/6538/19、诉讼编号 51-94km23(EDRSRU 编号 115409343)中,审查了刑事诉讼参与者之一对同一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问题。

第3条 1汤匙。 《民事诉讼法》第392条规定,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牙买加电报号码数据 判决,包括本法规定的案件的其他判决,可以上诉程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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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4汤匙。 《刑事诉讼法》第 399 条规定,仅当上诉是针对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提起的,或上诉仅基于根据第 399 条的规定不能上诉的理由而提起的,法官兼报告员才可以拒绝开庭审理。本法第 394 条。

也就是说,上诉法院在收到上诉案件后,必须首先确定有争议的法院判决是否需要上诉审查,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第392条、第399条的规定,因为此类上诉的进一步程序性决定将取决于此。

上诉法院对检察官上诉的判决进行了复审,但这一事实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拒绝对辩护律师的上诉启动上诉程序的依据,因为一个刑事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权利并不取决于另一个刑事诉讼参与人对。